1、投资者索赔条件
在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9月30日之间买入金力泰股票,并在2022年9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在2022年4月30日至2023年2月4日之间买入金力泰股票,并在2023年2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2、案情介绍
2024年1月4日晚,金力泰公告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金力泰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导的虚构“黄金贸易业务”,累计订立41份黄金销售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5.09亿元)及41份黄金采购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4.85亿元)。该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金力泰实业仅履行垫资义务,赚取资金使用费。
金力泰未披露参与“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将相关黄金制品计入存货,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将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虚增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3、温馨提示
有关可索赔条件的分析判断,仅代表股权卫士王萍律师团队的法律观点,供投资者进行诉讼维权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4、以下部分案例起诉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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